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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改案例启示

新三板:公司整体变更股改时注册资本可以变化吗

目前在为企业挂牌新三板服务时,有的企业在进行股改时往往出现净资产审计值低于注册资本的情况,根据《公司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因此,公司在整体变更股份公司之前应调整公司经审计后的净资产不能存在低于公司的实收资本的情形。也就是说虽然申请挂牌新三板的公司没有严格的财务标准,即使处于亏损状态的公司也可以挂牌新三板,但是公司不能亏损到审计后的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的情况。
多数公司设立时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而当公司发展到一定程度准备登陆新三板或者IPO等与资本市场进行对接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需要公司的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这时便会涉及公司的组织形式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这一问题,为了能够使有限公司阶段的存续时间得以连续计算,此时公司通常会选择公司原账面净资产进行折股,而非评估值进行折股,否则公司在有限公司阶段的存续时间便不能连续计算,从而影响报告期的确定,耽误公司对接资本市场的时间。前述过程也就是我们通常意义上讲的“股改”。
实务中,由于诸多因素的影响,可能会出现公司以选定的股改基准日进行整体变更股份有限公司时,经审计的公司原账面净资产小于注册资本的情形。然而,公司股改整体变更折股的过程是公司净资产按照一定比例折合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剩余部分计入资本公积的过程,需要公司原账面净资产大于或者等于注册资本。在公司净资产小于注册资本的情形下,则无法进行折股,从而影响公司股改。
比如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经审计公司净资产只有800万元,企业经审计后的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进行调整。
一、公司净资产小于注册资本的原因
在有限公司阶段,财务上公司资产负债表的所有者权益(即“公司净资产”)包括如下会计科目: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导致公司净资产小于注册资本的关键性因素在于实收资本和未分配利润两项。
主要原因有三:(1)公司实收资本过低,即公司注册资本未缴纳或未全部缴纳(该原因是最为常见,绝大多数公司净资产小于注册资本都是由于该原因所导致);(2)公司未分配利润为负,即公司一定程度的亏损;(3)公司实收资本过低且未分配利润为负。
针对不同的导致公司净资产小于注册资本的原因,为实现公司未来顺利股改有着不同的处理方式。
二、第一种方案:减资,减资完成后再进行股改或减资同时进行股改
就该问题,根据现行法律等规定,如果没有新的资金弥补亏损应当减资。因为,根据《公司法》81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应当等于认购股本总额(发起设立)或实收股本总额,根据96条实收股本总额不能高于净资产额,而现在公司净资产额却低于原注册资本额,最终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额必然会低于原公司注册资本额,如果没有新的资金注入,将构成减资行为,应当按照公司法178条进行减资。
实践中,公司股改时一般都是以公司净资产进行折股。需要注意的是公司股改时,股东出资已经全部缴纳,即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是一致的。因此,公司经审计师审计后的净资产不能低于公司的实收资本,换一种说法就是公司可以亏损,但是不能亏损到审计后的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注册资本),如果审计后的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那就进行减资,将实收资本减少到低于公司的净资产,当然此种情况减少的注册资本实际是亏损的部分。该种操作,可以解决公司股改的问题,但是带来了另外一个问题,公司是否具有持续经营的能力,持续盈利能力如何?如果企业是因为过去亏损造成的,但是报告期持续盈利,能够解释清楚的,此问题不会对公司挂牌新三板造成实质性障碍。
关于公司应当如何按照净资产折股,除了公司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相关法规并没有对净资产折股比例做出规定,一般情况下,折股比例不能低于1:1,即1元净资产折1股。但是大多数情况下,出于谨慎的财务处理企业会留一部分净资产进入资本公积,即一般情况下都是按照1元以上的净资产折1股的方式折股的。
减资,也就是减少注册资本,从挂牌新三板业务角度来讲,减资的事情发生的情况比较少,毕竟这与挂牌上市并不吻合。但是,不常发生,但并不代表不发生,从法律规定的角度来讲,并没有明确规定减资的情形和操作程序,没有规定什么时候(或什么情况下)公司必须减资,也没有规定什么时候(或什么情况下)必须用某种方式减资,但是对于新三板具体业务来讲,没有规定的往往是最难处理的问题。
减资可将其分为实质上的减资和名义上的减资。实质上的资减资是因为公司预定资本过多而形成大量的过剩资本时,为避免资本的浪费而由公司将多余的资本返还给股东的行为。名义上的减次一般是由于公司经营不佳,亏损过多,造成公司实有资产大大低于公司注册资本总额时,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总额的方法来弥补亏损的行为。
对于审计净资产低于注册资本,改制折股时是否要履行减资手续的问题,对于IPO业务多有发生,但是对于新三板挂牌业务发生的比较少见。
这种情况,一般实务操作都是引进新股东弥补历史亏损或者原股东出资补齐差额,然后进行审计评估折股,整体变更或发起成立股份公司。像当年光大银行及多家券商股改都存在这种情况。
其次,当然也可以履行减资程序。东土科技改制时净资产低于注册资本从而履行了减资手续,可以作为我们思考该问题的一个参考。
针对IPO证监会的审核情形,如果直接采用净资产折股低于原有注册资本,虽没有明文规定这种情况不能上报,但却会得到特别关注。因为这种情况出现的本质是历史上存在大量亏损或营业外损失,虽最近三年效益较好(满足首发条件),但仍不能弥补亏损,在审核上对公司的经营和管理的历史问题会高度关注,质疑公司的盈利能力和主营业务能力的持续稳定性。
另外,整体变更是我国在企业首发上市时为了连续计算业绩而独创的东西,它具有独立性,任何想与之一起进行的操作都有很大的风险,也不可取。在实际业务中,有客户出于各种考虑想增资和整体变更一起做,我们均建议不可取。但是,从理论而言应当可行。如果没有新的资金弥补亏损应当减资。因为根据公司法81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应当等于认购股本总额(发起设立)或实收股本总额,根据96条实收股本总额不能高于净资产额,而现在公司净资产额却低于原注册资本额,最终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额必然会低于原公司注册资本额,如果没有新的资金注入,将构成减资行为,应当按照公司法178条进行减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78条规定即释义: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释义】 本条是关于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规定。
公司注册资本减少是指公司依法对已经注册的资本通过一定的程序进行削减的法律行为,简称减资。减资依公司净资产流出与否,分为实质性减资和形式性减资。实质性减资是指减少注册资本的同时,将一定金额返还给股东,从而也减少了净资产的减资形式,其实际上使股东优先于债权人获得了保护。形式性减资是指只减少注册资本额,注销部分股份,不将公司净资产流出的减资形式,这种减资形式不产生资金的流动,往往是亏损企业的行为,旨在使公司的注册资本与净资产水准接近。减资虽然可能危及社会jiaoy安全,但是却有其合理性:一方面,公司运营过程中可能存在预定资本过多的情况,从而造成资本过剩。闲置过多的资本显然有悖于效率的原则,因此,如果允许减少注册资本,投资者就有机会将有限的资源转入生产更多利润的领域,从而能够避免资源的浪费,这是实质性减资的合理性所在。另一方面,公司的营业可能出现严重亏损,公司资本已经不能真实反映公司的实际资产,公司注销部分股份,而不返还股东,由股东承担公司的亏损,使得公司的注册资本与净资产水准相符,有利于昭示公司的真正信用状况,反而有利于jiaoy的安全,这是形式减资的合理性所在。
对于注册资本的减少,原则上来说是不允许的,尤其是实行法定资本制的国家,资本维持原则一般不允许减少注册资本,但也不是说绝对地禁止。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减少注册资本采取认可的态度,只是要求比较严格,限制性的规定较多。根据本条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有以下几个程序:
(1)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公司减资无论是对公司股东还是公司债权人,影响都很大,本法赋予了股东和债权人在公司减资过程中进行自我保护的方法。但是,无论是股东进行投票,还是公司债权人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前提都是对公司的经营状况尤其是财务状况有一定了解才可做出理智的决定,因此,本条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2)股东会(股东大会)做出减资决议。公司减资,往往伴随着股权结构的变动和股东利益的调整,在公司不依股东持股比例减资尤其是在注销的情况下,更是如此;因此公司减资直接引发公司股东之问的利益冲突。为了保证公司减资能够体现绝大多数股东的意志,根据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和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就有限责任公司来讲,应当由股东会做出特别决议,即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才能进行;就股份有限公司来讲,应当由公司的股东大会做出特别决议,即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决议通过才能进行;就国有独资公司来讲,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3)向债权人通知和公告。公司应当自做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这一程序与公司增资的规定相同,主要是为了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4)减资登记。公司减资以后,应当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公司减资只有进行登记后,才能得到法律上的承认。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根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八十一条的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对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b3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b500万元。最低注册资本限额是公司合法成立的必要条件,如果注册资本低于这一限额,公司就不再具备法定条件,应当变更企业形式。
公司减资对债权人的影响甚巨:公司的实质减资,导致公司净资产减少,等同于股东优先于债权人回收所投入的资本;公司的形式减资,也会减少应当保留在公司的财产数额,同样会导致公司责任财产的减少。因此,公司减资时一定要注重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根据本条规定,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如果债权人没有在此期间内对公司主张权利,公司可以将其视为没有提出要求。
1、减资完成后再进行股改
如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公司,目前公司净资本只有800万元,可以减少注册资本200万元,公司完成减资程序并办理工商登记变更后,公司再进行股改。
公司减资对债权人的影响很大,因此公司减资时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减资需要严格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
(1)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公司减资无论是对公司股东还是公司债权人,影响都很大,公司法赋予了股东和债权人在公司减资过程中进行自我保护的方法。但是,无论是股东进行投票,还是公司债权人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前提都是对公司的经营状况尤其是财务状况有一定了解才可做出理智的决定,因此,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2)股东会(股东大会)做出减资决议。
公司减资,往往伴随着股权结构的变动和股东利益的调整,在公司不依股东持股比例减资尤其是在注销的情况下,更是如此;因此公司减资直接引发公司股东之问的利益冲突。为了保证公司减资能够体现绝大多数股东的意志,根据公司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和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就有限责任公司来讲,应当由股东会做出特别决议,即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才能进行;就股份有限公司来讲,应当由公司的股东大会做出特别决议,即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决议通过才能进行;就国有独资公司来讲,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3)向债权人通知和公告。
公司应当自做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主要是为了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4)减资登记。
公司减资以后,应当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公司减资只有进行登记后,才能在法律上得到承认。
2、减资同时进行股改
公司在减资同时进行股改,此种方式在新三板及IPO中已有实际操作案例,以东土科技为例进行说明,公司在整体变更时减资的处理方式,其披露信息如下:
(1)2006 年 7 月 31 日,东土科技召开发起设立的股东大会,会议由全部发起人出席,并以代表公司股东100%表决权的表决决定以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计的截至 2006年4月30日公司净资产7,603,915.94元折股,以760万元为变更后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3,915.94元转为资本公积金。
为该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所需完成的减少注册资本,东土国际于2006年8月8日在《北京晨报》刊登了减资公告。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于2006年9月18日出具《验资报告》(中磊验字[2006]0020号),验证截至2006年4月30日,李平及张旭霞已缴足注册资本760万元,均以净资产出资,发行人实收资本为760万元。
(2)律师对证监会反馈意见的回复:
关于发行人2006年减少注册资本情况的核查意见: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律师核查,发行人减资已履行了如下法律程序:
2006年7月31日,发行人召开 2006 年第一次股东会,决议同意将注册资本由1020万元变更为760万元;发行人于该次股东会后编制了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并就该次减资事宜通知了发行人该时的债权人;
2006年8月8日,发行人在《北京晨报》刊登了减资公告,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在公告发出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没有债权人要求发行人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2006年9月18日,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就发行人该次减资进行了验证,并出具了中磊验字[2006]0020号《验资报告》;
2006年10月8日,发行人就该次减资事项在北京市工商局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并领取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 1100001125176。综上所述,律师认为,发行人该次减资所履行的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第二种方案:溢价增资
通过增加公司注册资本补齐与净资产之间的差额是在实务操作中最经常使用的方式,也就是溢价增资,根据增资的主体不同,又可以划分为如下几种方式:
1、以货b或其他出资方式对公司进行增资。
(1)原股东通过货b出资溢价增资,部分出资转为公司资本公积金,公司整体变更时,以公司资本公积金转增公司注册资本,以此种方式避免公司净资产不足注册资本的情况。
(2)引进战略投资者、财务投资者对公司进行溢价增资。
(3)设立员工持股ptai对公司进行溢价增资。
2、原股东对公司的债权转为股权。
所谓债权转股权是指公司债权人将其对公司享有的合法债权转为出资(认购股份),公司会计处理表现为其他应付款转为公司资本公积金,增加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的行为,但是债转股不适用于公司设立。
在实务操作中债转股要严格的按照法律规定的流程。下面将详细介绍债转股所要履行的的程序:
(1)用于出资的债权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a)债权合法有效;
b)债权权属清晰、权能完整;
c)债权依法可以评估和转让;
d)债权是被投资公司经营中产生的货b给付、实物给付的合同之债;
e)被投资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出资应当经全体股东一致通过;被投资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出资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签订《债权转股权协议》
a)《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号)第十四条:债权人与债务人自愿达成债权转股权协议,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中,应当确认债权转股权协议有效。
b)《债权转股权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债权人和被投资公司的名称、住所;债的形成依据、时间;债权总金额及各债权人所享有的份额;拟转为出资的债权数额、评估作价方式;协议生效时间;争议解决及违约责任。通过《股东会决议》修改《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
(3)专项审计与资产评估
用作出资的债权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以考查作为投资的债权是否真实合法、是否没有其他权利负担以及是否可以作为公司出资进行转让。
在公司所有股东能达成该笔债权折股比例协议的情况下,公司可以不进行全面资产评估,只需对债权进行专项评估,否则公司将对公司现有资产价值进行评估,以确认新增的持股比例账面价值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异。注意:必须请专业的证券评估资质的资产评估事务所,否则还需要请证券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复核!
(4)验资
(5)工商局变更登记
四、第三种方式:调整改制基准日
无论是增资还是减资,因其程序的复杂性都可能会导致公司改制基准日的延后,所以公司可以主动调整股改基准日(审计基准日),以时间换空间,即公司未来几个月预期能持续盈利的前提下,推迟股改基准日,待公司净资产审计值(预估)大于或等于注册资本后进行股改。
五、未分配利润为负时的处理方式
需要明确的是,此情形是指公司注册资本已经全部实缴,但由于未分配利润为负,最终导致公司净资产小于注册资本的情形。公司注册资本未实缴或未全部实缴,且未分配利润为负的情形下文将单独予以讨论。
此种情形下的处理方式,主要有两种:
1.无偿向公司赠与资产
既可以是公司股东无偿向公司赠与资产,也可以是股东以外的主体无偿向公司赠与资产。若是股东赠与,将计入公司资本公积;若是股东以外主体赠与,将计入公司营业外收入从而增加公司利润。两种赠与均可以实现公司净资产的增加。
该种处理方式操作较为简便,时间上也较短,但赠与时需综合考虑赠与的具体数额,以确保赠与完成后公司净资产大于或等于注册资本。
2.改善公司经营状况,扭亏为盈
通过改善公司经营状况,扭亏为盈,也可以增加公司净资产,从而最终实现公司净资产大于或等于注册资本,为公司未来顺利股改奠定基础。
该种方式难度较高,且时间较长。
六、股改完成后,股改基准日经审计净资产值出错怎么办?(附案例分析)
实务中,股改基准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值一旦确定很少出现差错调整,但凡事就是有个例外。2016年3月14日挂牌的大众生态(836043)就因收入确认方面出现差错而在股份公司成立后调减净资产值。
大众生态全称为成都大众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专业从事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园林景观设计、苗木种植与销售及园林绿化养护的综合性园林绿化企业。
大众生态以2014年9月30日为股改基准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股改基准日的净资产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审计报告》,确认大众有限基准日的账面净资产为41,089,349.29元。2015 年 3 月 16 日,大众有限全体股东签署《发起人协议书》,同意将大众园林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并以大众园林截至 2014 年 9 月 30 日经审计账面净资产值按1:0.4867 的比例折为2,000 万股,每股面值1元,全部为发起人股份,其余21,089,349.29元计入公司的资本公积。3月16日召开创立大会。3月25日拿到股份公司营业执照。
公司期后收到了蓬溪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于 2015 年 8 月 17 日出具的“蓬财评[2015]177号”《关于城河二期景观绿化 A 段投融资建设项目工程预算评审结果的通知》,确认蓬溪项目工程总投资为8220.726万元,较2014年9月30日预估的该项目收入8800万元低。因此公司结合建设工程审计工作开展实际情况,对该工程预计收入进行了重新估计,预估该项目最终审定价在蓬溪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结果价基础上审减5%,即该项目预计总收入为7800万元。由于公司2014年 9月30日预估的该项目收入8800万元不合理,且对公司净资产的影响较大,该事项被认定为重大会计差错,公司对该事项进行了追溯调整,涉2013年、2014年1-9月期间的财务报表。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调整后的报表重新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15]第810162号《审计报告》,确认截止2014年9月30日,大众有限经审计的净资产为32257076.72元,较“信会师报字[2014]第810073号”《审计报告》调减净资产8832272.57元。”
2015 年 9 月 26 日,公司召开 2015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整体变更折股比例等事项的议案》,确认由于上述调整,大众园林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折股比例调整为1:0.6200;同时包括《发起人协议》在内的相关法律文件的相应内容应随本次调整事项相应调整。即:股份公司注册资本(股本)保持不变,资本公积调减883万余元。
大众生态申报新三板挂牌材料后,股转公司针对此问题出具了反馈意见如下:“(1)请公司补充披露调整原因、前次审计预估收入的合理性、调整前后影响的财务报表科目及金额,并说明该事项是否构成会计差错更正,如是,请公司补充披露会计差错更正情况。(2)请主办券商及会计师补充核查公司对上述事项的披露是否完整。(3)请主办券商及律师针对该事项是否构成挂牌障碍发表专业意见。”
主办券商和律师认为:大众生态设立过程中的净资产调整事项不影响公司设立行为的合法有效性,对本次挂牌不构成法律障碍。
如果股改完成后,发现股改基准日经审计确定的净资产值出现差错调减且调减后的净资产值低于股改完成时的股本,该怎么办?当时的股改还合法吗?无非三种纠正途径,一是认定当时股改不合法,撤销股改登记,恢复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从头再来一次股改;二是股份公司减资至调减后的净资产值(或以下);三是股份公司溢价增资,溢价部分用于弥补调减的净资产值。

股改时注册资本尚未缴足是否可行?

个人觉得理论上应该是可以的,比如在最简单的情况下,整体变更前后的注册资本、出资比例、每个股东的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以及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等都不变,同时净资产大于注册资本,则公司形式的改变并不影响股东继续承担分期缴付出资的义务,也不影响注册资本的充实。不过目前好像没有这样的案例,我们正在做的一个项目有这种情况,我们还是建议客户在整体变更前缴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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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4月11日,对于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来说是非常特殊的一天,因为他们在这天收到了中国商务部就法国seb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并购苏泊尔的原则性同意批复文件。这份官方的认定,表明了这个历时一年的“全流通下外资在中国实施部分要约收购第一单”,也同时是“反垄断审查听证第一案”在历经波折后终可破冰而行。可这封官方的认可,并没有给seb并购苏泊尔带来柳暗花明的晴朗局面,几个月来公司不断上涨的股价,正让苏泊尔和seb骑虎难下。 那么是什么原因让苏泊尔的并购被其股价绑架呢? 原来在2006年8月seb收购苏泊尔股权的方案中,包括了seb向流通股股东部分要约收购6645万股股票的条款。当初设计的要约收购方案,就是期望吸引更多的流通股股东把股票卖给seb。 可是由于竞争对手的联合抵制,国家商务部展开反垄断调查等原因,seb收购苏泊尔控股权的审批一拖再拖,恰好在大牛市的背景下,加上有外资并购的消息刺激,导致苏泊尔股票价格不断飙升。在整个审批期间,股价从15元整整翻了一倍多,大大超过了7个月前收购方协议约定的18元的要约收购价格。4月12日苏泊尔公告披露后,股价再度涨停,以33.53元报收。 此时,股价已经成为妨碍要约收购完成的最大敌人。并且,苏泊尔的股价未来还有很大的上涨可能,一些证券机构在仔细研究了公司2006年年报后,纷纷调高了对苏泊尔2007年和2008年的盈利预测和投资评级。随后,苏泊尔的股价也越来越高,流通股股东以原定价格参与要约的希望也越来越渺茫。 为什么说流通股股东以原定价格参与要约的希望也越来越渺茫,会有可能导致并购无法完成呢?那么让我们先来了解一下这份《要约收购协议》。 根据协议,seb收购苏泊尔控股权计划分三步完成: 第一步,seb协议受让苏泊尔集团持有的苏泊尔股份1710.33万股,苏增福(苏泊尔总裁之子)持有的苏泊尔股份746.68万股,苏先泽(苏泊尔总裁)持有的苏泊尔股份75万股,合计约2532万股,占苏泊尔现在总股本的14.38%。 第二步,苏泊尔向seb全资子公司定向增发4000万股股份,增发后苏泊尔的总股本增加到21602万股,而seb将持有苏泊尔股份6532万股,占增发后苏泊尔股本的30.24%。 第三步,触发要约收购义务,seb将向苏泊尔所有股东发出收购所持有的部分股份的要约,部分要约收购数量为6645万股股份;如部分要约收购全部完成,seb届时将持有苏泊尔13177万股,占苏泊尔总股本的61%,成为苏泊尔的控股股东。 并且收购人,苏泊尔集团,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苏增福,苏先泽特别约定承诺,在获得相关批准的前提下,苏泊尔集团持有的53556048股苏泊尔股票将不可撤销地用于预受要约。而这次收购的协议转让价、定向增发价和部分要约收购价,都是每股18元,这个价格比2006年8月16日苏泊尔的收盘价格16.98元高了1.2元,是公司每股净资产的4倍多。按照这个价格计算,第一步股权收购完成后,苏氏父子可直接套现约1.5亿元,苏泊尔集团套现3亿多元,向seb定向增发4000万股,上市公司可获得7.2亿元资金注入;而第三步的要约收购将使流通股股东有机会以18元的高价出售部分流通股,表面看来该协议可谓皆大欢喜。 可实际上,如此大手笔的要约收购不仅手续繁琐而且成本也很高,如果单纯的想要控股,而苏氏父子又想卖个好价格同时也为上市公司融到资金,协议转让及定向增发就可以达到目的,为什么要设计这样复杂的程序呢? 其实我们通过仔细解读协议,便可发现,这份协议是为了兼顾各方面的利益不得已而为之的设计。 Seb第一步收购2532万股、第二步定向增发4000万股,这两个数据都是经过精心设计和计算的。而苏泊尔集团持有的5355.6万股苏泊尔股票将不可撤销地用于预受要约,其目的就是要达到30%持股比例,触发全面要约收购义务,也就是说,引发第三步。但是,既然是“不可撤销的用于预受要约”,那么为什么不在第一步中就完成此项呢?这里面有两个更深层次的意思。 第一、根据当时的设计思路,如果股价在18元以下,流通股的股东会踊跃参与预受要约,实际上,这5300万股参与要约收购可以摊薄参与要约收购的公众股股东的成交比例。 第二、Seb收购苏泊尔的主要目的是想占有中国市场的份额,利用苏泊尔的营销网络,将自己的小家电等产品通过苏泊尔进入中国市场,提升国际竞争力。另外把苏泊尔作为自己的代工生厂商,降低整个seb集团的生产成本。如果这5355.6万股在第一步实现会使苏泊尔集团不再持有苏泊尔的股权,苏氏父子的持股比例只剩11.5%,这样的话,seb的管理成本就会上升。而对于苏氏父子的激励动能也会大为消弱,这样显然不利于一个控股股份制公司的发展。 而对苏泊尔集团而言,获取了足够数量的现金后,更愿意保留较多的苏泊尔公司的股权,以分享公司成长带来的价值增长;而seb收购苏泊尔,不仅是希望拿到控制权,更需要的是能够拥有原有的管理团队。收购完成后,让管理团队保留更多的股份,可起到更好的激励效果,创造更多企业价值。所以,seb更愿意向流通股股东要约收购一部分股权,而让苏泊尔集团保留一部分。这也是原方案的设计初衷。正是基于以上的两点,才使得整个过程由协议转让;增发;进而触发要约收购。 可事到如今,虽然商务部的审批放行,但公司股价已远远超过当初协议规定的要约收购价格,如果不提高要约收购价,就不可能吸引公众流通股东把股份卖给seb。而根据当初的协议,如果流通股股东不参加要约收购,苏泊尔集团势必将持有的苏泊尔全部股权卖给seb。而苏泊尔在股改方案中做出承诺,承诺在2010年8月8日之前持有苏泊尔股份占现有总股本比例不低于30%,显然,苏泊尔“协议转让+定向增发+部分要约”的整个安排陷入遵守承诺就无法实施并购方案,实施并购方案即要违背股改承诺的两难的境地,并且,转让股权也被高涨的股价所挟持,这显然不是苏泊尔想看到的结果。 作为收购方的seb是何方神圣,是什么让苏泊尔大有非它“不嫁”的决心?而为什么它也执意要并购苏泊尔,苏泊尔又有什么优势被它选中呢?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苏泊尔”。 “苏泊尔”是一家以炊具制造为主、集研究开发、生产、营销为一体的股份制民营企业。其成立于1994年,于2004年8月17日登陆中小盘,成为了一家中小板板块上市公司。短短20年,苏泊尔就在苏氏父子的辛勤努力下,从一个配件小加工厂成为全国最大的炊具生产基地,并且为了突破期炊具行业的发展的局限性,苏泊尔自身也在不断努力走上向多元化外向发展的路径;一方面进入小家电领域,另一方面以贴牌方式积极拓展海外市场。因此,无论从苏泊尔是国内炊具市场的老大地位还是其多元化发展的路径来看,苏泊尔都无疑是块诱人的“蛋糕”。 其次,我们再来说说---“seb集团”。 “seb集团”成立于1857年,1975年正式在巴黎证券jiaoy所上市。是全球最大的小型家用电器和炊具生产商,2005年的销售收入达到了24.63亿欧元。Seb集团在不粘锅、厨房用电器、电熨斗等家用电器领域拥有世界领先的技术和知名产品,业务遍布全球50多个国家和地区,拥有众多世界知名电器和炊具品牌,除了自身创立的一些品牌外,很多都是通过收购获得的。 我想通过上面的简单介绍,我们已初步了解,该并购案的双方都颇具实力。那么是什么原因让“英雄惺惺相惜”呢? 对于seb来说,虽然其拥有众多的品牌,并且在全球小型家电和炊具市场上占有较大的份额,但由于发达国家劳动力成本上升,seb集团在欧洲的经营已显露困境。2006年,seb集团在法国的业务增长只有0.6%,在其全球业务增长中处于最低水平。而且,seb集团预计,在法国这样糟糕的销售情况还会继续2-3年。因此,必须拓展发展中国家市场维持公司业务增长,才能提升其全球竞争地位。 为了寻找出路,seb集团在2007年发布的研究报告中指出,在欧洲维持现有的产能水平是没有必要的,因为全球小型厨具主要是在中国生产制造,同时中国的劳动力成本只有法国1/50,因此,seb集团想通过收购中国企业,将产能、销售中心“外迁”至中国,同时借机打入中国市场,是不二的战略选择。 而对于苏泊尔来说,虽然其在国内炊具市场有着“老大”地位且正在尝试多元化发展的路径。但是由于国内的小家电领域要面对美的、格兰仕等巨头的竞争,而海外市场又对产品质量提出了苛刻的要求,这两条腿的战略对企业的技术要求和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这两点正是苏泊尔拙形见肘的地方。在炊具行业,虽然苏泊尔拥有不可撼动的地位,但随着“爱仕达”、“沈阳双喜”等企业的逐渐发展壮大,也让苏泊尔的市场份额或多或少受到了不少影响,且2004年的“不粘锅危机”也让苏泊尔感到老大交椅坐得颇为艰辛。 一方面seb集团想通过收购中国企业,将产能、销售中心“外迁”至中国,同时借机打入中国市场,同时对于seb集团来说,要想在中国发展,只有三种方法:收购苏泊尔,收购苏泊尔的竞争对手,独资经营。如果收购苏泊尔的竞争对手,面对的将是众多的品牌,多宗并购,其成本无法有效控制和估量;如果独资经营,以以往的外资资本在中国的发展实践经验来说,是无法得到足够的发展的。 另一方面,苏泊尔希望找到一个能帮助自己弥补其在技术要求和管理方面的不足,帮助其保持公司业务的增长性的合作伙伴。而seb的技术和管理优势可以说是苏泊尔一直仰慕的,苏泊尔总裁苏先泽曾说过:“虽然seb的劳动力成本是苏泊尔的10倍,但其产品利润率是苏泊尔的3倍多,无论是产品的研发、制造以及流程管理无不是苏泊尔的老师”。正是彼此的各有所需,且彼此能各满其需,促成了这次的“联姻”。 因为势在必行,也因为无路可退,所以可以说seb在设计此次并购方案的时候确立了两大原则:第一,seb要获得控股权;第二,苏泊尔要保持上市公司的上市地位,只有保持了上市地位,公司便可获得生产基地建设所需要的资金。正是为了达成上述两个目标,seb必须同时向苏泊尔集团、流通股东收购部分股权,并定向增发。但是,向流通股收购部分股权,这一目标的实现,必须有一个前提条件:要约收购价格必须高于流通股市场价格。可是现在,股价已经达到了33.53元,且这个价格还有可能攀升,机构投资者根本不可能再以原来的协议价格将股票卖给seb,除非提高要约收购价格,如果不提高,苏泊尔就必须卖掉5536万股,这样对苏泊尔公司而言,就完全丧失了对公司的控制权,公司成长带来价值增长的激励就没有了意义,不利于苏泊尔团队的稳定;而seb也无法稳定一个强有力的本土管理班子,这对双方都将得不偿失,何况还与股改承诺相违背。 那么seb会不会高溢价完成收购呢?如果高溢价收购,就意味着seb可能需要按照38.5元的价格来实施收购,那样seb原来所设计的较低成本的并购方案预算将大幅提高。 而seb也似乎没有更多的退路可以选择。据了解,seb已经将其在欧洲的两条生产线搬迁至中国,并解雇了当地的工人,开弓没有回头箭。如果seb不提高要约收购价格,只购买了苏泊尔持有的5356万股,可能性很小。因为在seb眼里,苏泊尔比我们眼里更值钱。 2007年11月20日,由于中国证券市场的火爆和苏泊尔股价的持续走高,虽然seb最终只能以高于协议价格29元/股的价格实施了要约收购,完成了此次并购方案。但我们也不得不承认,从此次并购方案的设计和成本分析以及行业选择来说都无疑是成功的。

求投行案例分析详解

(1)IPO前,股东权益就是净资产18000万元,由于完全折为股本,所以资本公积为0元。IPO后,股东权益为18000万+6000万*15.56元=111360万元。资本公积为(15.56元-1元)*6000万=87360万元。
(2)流通股东投入的净资产是非流通股东净资产的5.19倍,15.56*6000万/18000万=5.19.
流通股东获得的股权是发起人股权的1/3,6000万/18000万=1/3。
(3)首先企业上市,除了聘请投资银行作为保荐人和主承销人外,还需要聘请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其实律师就企业的历史沿革合规性及重大合同、商标、专利等的真实性、有效性发表书面意见,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会计师主要对公司的财务情况出具《审计报告》。政府部门主要要通过证监会的审核,才能够发行上市,而在上市的过程中需要向当地证监局也就是证监会的派出机构备案,进行辅导、验收。在企业上市的过程中,还会和一些政府部门打交道,比如税务部门、工商部门、环保部门、法院、发改委等等。

企业为什么会发生股改?股改有什么条件要求?

如何进行公司股改,公司股改需要哪些条件? 毒手神枭4 好评回答国有企业、国家参股企业、集体企业、上市公司、股份公司的股改有特别的规定。

股改的流程是怎么样的?详细点好吗

现在的股改大多是指“股权分置”改革
我国股市上一直存在著“股权分置”问题,被普遍认为是困扰股市发展的头号难题。
过去由於历史原因,我国股市上有三分之二的股权不能流通。亦即股市同时存在著流通股与非流通股。此二类股,同股不同权、同股不同利,此即“股权分置”问题。其弊端长久地严重影响股市的发展。
股权分置改革(股改政策)就是要在市场条件变化的情况下,对此两类股东的股份,予以重新确认。并由现况的两类股权分置,变为将来股票全面流通的情况。
股改的目的,最终就是要改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以消除制度赋予非流通股股东对公司的垄断控制权、防止同股不同权和同股不同利的现象继续发生。
非流通股一旦进入市场流通,市场流通筹码大量增加,那麼就会破坏原有高溢价发行的少数流通股的市场条件。在原来股权分置条件下,流通股之所以能够高溢价发行,是因为数量巨大的非流通股不流通。现在进行股权分置改革(由股权分置改为不分置,全部进入市场流通,且改革后两者权利义务相同),非流通股要进入市场流通,那麼理所当然要对两类股东的持股成本进行核算并重新确认两类股东的股权。也就是说,股权分置改革就是对两类股东的股权,予以重新确认后,全部股票进入市场流通。
目前具体的股改措施,是由公司管理阶层自己提出股改方案,由小股东投票表决。有些有创意的作法就不断出台,例如:
(1)提出大股东违约赔偿条款。
非流通股股东增加股改违约赔偿承诺,规定如果非流通股股东未按承诺减持股份,则非流通股股东愿意将违约出售股票所得全部或部分赔偿给公司(类似台湾公司法归入权条款)。这是一个惩罚规定制定,有助於消除流通股股东对股改承诺条款得不到执行的担心,有利於稳定市场预期和增强投资者持股信心。
(2)提出禁售期限(类似共同基金发行之初的闭锁期条款)
大股东主动延长禁售期的承诺,显示了大股东对公司发展前景充满信心,也给投资者一个良好的预期。有些公司承诺条款将大股东的禁售期限从法定的12个月延长到24个月至36个月,江淮汽车、精工科技禁售期60个月,而承德钒钛第一大股东承德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更是承诺72个月内不上市jiaoy所持非流通股,其承诺期限之长为股改以来之最。
(3)一些股改公司也订定限售价格条款。
凯恩股份第一大承非流通股股东诺3年内通过证券jiaoy所挂牌出售股票的价格不低於11.74元,这一价格复权后为凯恩股份上市以来的最高价。
(4)蓝筹公司对价理想
上海汽车、民生银行两大蓝筹公司,分别推出了每10股送3.4股和每10股送3股(相当)的对价。这一对价水准超过了前期长江电力和宝钢股份的对价幅度,进一步稳定了投资者对绩优蓝筹股的流通补偿预期。
(推荐参考网站http://www.china.com.cn/chinese/zhuanti/jjgq/858742.htm)